國內外館際合作服務
館際合作服務 (Interlibrary Loan) 是各圖書館間為了資源共享、互通有無而發展出來的一種合作方式,希望藉由館際間的合作,彌補館藏不足的缺陷,提供教學及研究上所需的資料。本館服務對象限本校教職員工生。
1. 服務項目
- 文章複印 : 凡本館無蒐藏之文章,在其他圖書館及資料單位有蒐藏者,可提出申請。期刊、報紙、圖書、會議記錄及博碩士論文皆可申請複印,但需依各館規定。
- 圖書借閱 : 凡本館無蒐藏之圖書,在其他圖書館及資料單位有蒐藏者,可提出申請。有些單位圖書不外借,請先確認後再提申請
2.
申請步驟
- 確定無館藏: 查詢本館館藏
- 確定申請對象: 查詢工具如下
圖書借閱: 國內圖書館書目整合查詢系統
期刊複印: 西文期刊聯合目錄 中文期刊聯合目錄 大陸期刊聯合目錄
- 國內無蒐藏單位: 可申請國外館際合作,使用查詢工具如下: 大英圖書館(The British Library) & OCLC世界圖書館聯合目錄 WORLD CAT
- 線上申請: 先申請「 全國館際合作系統 」之讀者帳號,通過認証後,即可線上申請館際合作服務,其程序如下:
3. 取件收費
- 到館通知: 各館處理時效不一,約在三天至兩星期之間,到件時本館會以email通知申請者來館付款領取資料。
- 取件地點: 國內資料在三樓出納台取件。國外資料在五樓參考諮詢組辦公室領取。
- 收費方式: 包含借書或影印費用與服務費等項目,依各館規定收取,還書之郵資費用依郵局之收費標準辦理。國外圖書館之影印申請件,另需支付資料使用之版權費用。
4.
七校快速館際合作
成功大學(含成大醫圖)、中正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交通大學、政治大學、高雄大學及中山大學七校圖書館為因應每年預算短絀,每年購藏之期刊數量日益減少,經七校圖書館同意共同努力克服困難,加強彼此之合作採購西文期刊,並辦理快速而有效之館際合作服務。
- 開辦時間: 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中山、中正及成大三校為加強彼此間合作關係,開始試辦文章複印優惠服務,民國九十年三月加入高雄醫學大學,七月加入交大及政大,基於互惠原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新的計費之方式如下:
複印資料每頁收費三元。
館際互借圖書,每件收費一百元(含服務費及寄送費用),寄回之郵資由申請館讀者負擔。
- 參加學校: 成功大學(含成大醫學院圖書分館)、中正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交通大學、政治大學、高雄大學及中山大學。
- 服務對象: 凡七所學校之教職員生,在教學研究上所需之圖書期刊上之文章,於所屬學校之圖書館內無蒐藏時,均可透過所屬學校圖書館申請館際合作服務,向其他所五校圖書館複印所需之文章。
- 處理時間: 原則上在三個工作天內完成。
- 傳遞方式: 複印資料皆採Ariel傳送,借閱圖書以郵遞寄送至圖書館,讀者需親自至圖書館領取。
歡迎全校師生多加利用。
5.
相關法規
( 詳請參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網頁 )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館際合作在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解釋
- 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所詢圖書館如辦理館際合作複印資料,如他館確係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申請,而透過館際合作提供,則原提供資料之圖書館亦係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而就其收藏之著作而重製,似尚未違反前揭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範之行為。
- 又所詢「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限於閱覽人是學生學習目的之要求或老師教學目的之要求等,即並未限於狹義之純學術研究,任何個人之研究均合於上開規定,是台端所詢上述二著作權疑義,請參考上述規定。
- 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台 (87) 內著會發字第 8704345 號函
按「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其與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公眾定義之意旨並無不同,僅係文字略作修正,因此,有一定關係之家人相約至 KTV 等營利場所唱歌,似屬公開演出。
維護與更新:參考諮詢組
|